財稅〔2018〕120號
各(ge)省(sheng)(sheng)、自(zi)治區、直(zhi)轄市、計劃(hua)單列市財(cai)政(zheng)廳(局(ju)(ju))、科(ke)技廳(局(ju)(ju))、教育(yu)廳(局(ju)(ju)),國家稅務總局(ju)(ju)各(ge)省(sheng)(sheng)、自(zi)治區、直(zhi)轄市、計劃(hua)單列市稅務局(ju)(ju),新疆生產(chan)建設(she)兵(bing)團財(cai)政(zheng)局(ju)(ju)、科(ke)技局(ju)(ju)、教育(yu)局(ju)(ju):
為進一(yi)步(bu)鼓勵創業(ye)創新,現就科技(ji)(ji)企業(ye)孵化器、大學科技(ji)(ji)園、眾創空間有關(guan)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本通(tong)知所稱孵(fu)化服務是指為在(zai)孵(fu)對象提供的經紀代理、經營租賃、研發和技術(shu)(shu)、信息(xi)技術(shu)(shu)、鑒(jian)證咨詢服務。
二、國(guo)家級、省級科技企業(ye)孵(fu)化(hua)器、大學科技園(yuan)和國(guo)家備案眾(zhong)創空間應當單獨核算孵(fu)化(hua)服務(wu)收入。
三、國(guo)家級科技(ji)企業孵化(hua)(hua)器、大(da)(da)學科技(ji)園(yuan)和國(guo)家備案眾創空間認定(ding)和管理(li)辦(ban)(ban)法由國(guo)務院科技(ji)、教(jiao)育(yu)(yu)部門另(ling)(ling)行發(fa)布(bu);省(sheng)級科技(ji)企業孵化(hua)(hua)器、大(da)(da)學科技(ji)園(yuan)認定(ding)和管理(li)辦(ban)(ban)法由省(sheng)級科技(ji)、教(jiao)育(yu)(yu)部門另(ling)(ling)行發(fa)布(bu)。
本通知所稱(cheng)在孵(fu)對象是指符合前款認定(ding)(ding)和管理辦法規(gui)定(ding)(ding)的孵(fu)化(hua)企業(ye)、創業(ye)團隊和個人。
四、國家級(ji)、省級(ji)科(ke)技(ji)企業孵(fu)化器(qi)、大學科(ke)技(ji)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應按(an)規定申報(bao)享受免稅政(zheng)策,并(bing)將房(fang)產土地權屬(shu)資(zi)料、房(fang)產原值(zhi)資(zi)料、房(fang)產土地租(zu)賃合同、孵(fu)化協(xie)議(yi)等留存備查(cha),稅務部(bu)門依(yi)法加(jia)強后續管(guan)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認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資格的,自取消資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五、科(ke)技、教育和(he)稅務部門應建立信息共享(xiang)機制,及時共享(xiang)國家級(ji)、省級(ji)科(ke)技企業孵(fu)化器、大學科(ke)技園和(he)國家備案眾創(chuang)空間(jian)相關信息,加強協調配合(he),保障優惠政策(ce)落實到(dao)位(wei)。
財(cai)政部(bu) 稅務總局 科技部(bu) 教育部(bu)
2018年11月1日